記者雲澈/綜合報導
為促進運動產業發展,立法院於8日三讀通過「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8條、第13條、第26條及第26條之2修正條文,期望透過本次的修法作業,擴大資源挹注、完善職業運動發展、加速業餘運動職業化、支援運動賽事舉辦,提供運動產業更穩固的發展基礎,建立更優質的發展環境。
本次修法作業,經行政院與立法院共同協力,共通過4條條文修正,重點說明如下:
一、重視運動數位科技運用:修正第8條,為運用數位技術或資訊科技等運動科技提升運動產業服務品質或提高運動產業競爭力,主管機關得採取適當之輔導或獎助措施
二、引進國家發展基金投資運動產業:修正第13條,為促進運動產業發展,提升運動產業競爭力,引進國家發展基金及民間資金投資運動事業,以利運動事業取得推展運動業務所需資金。
三、鼓勵民間資源挹注全民運動賽事:修正第26條,為鼓勵民間企業參與推動全民運動,增列營利事業捐贈辦理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促進全民運動發展賽事,得依所得稅法規定以費用列支。
四、提升民間資源投入運動產業誘因:修正第26條之2,對職業運動或業餘運動業及重點運動賽事主辦單位之捐贈得加成減除之額度由150%提高至175%,以及對業餘運動業及重點運動賽事主辦單位之捐贈得減除營利事業所得額之施行期間由5年延長至10年。
體育署表示,配合運動部即將成立,因應運動產業蓬勃發展,期盼透過本次修法,加入國基發展基金資源及擴大民間資金,為運動產業多元發展挹注新的能量,有助於建構更優質運動產業發展環境,打造全民參與、多元發展、 創新驅動的運動產業國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