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建宏報導
針對花蓮縣政府因花蓮縣議會未於3月底前完成該縣今(115)年度總預算案的審查,已依地方制度法規定報請內政部處理。內政部今(17)日表示,已收到花蓮縣政府公文,並於昨(16)日發函請縣政府與縣議會及相關部會提供意見,將儘速邀集府會雙方及有關機關開會協商,依法辦理。
內政部說明,依地方制度法第40條第4項規定,縣總預算案在年度開始後3個月未完成審議,縣政府得報請該部邀集有關機關協商,於1個月內決定之,逾期如未有共識,由該部逕為決定。針對此次花蓮縣總預算案審查的爭議,內政部將就雙方爭議事項於法定協商期間1個月內,邀集府會雙方及有關部會進行溝通,化解分歧凝聚共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