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記者/綜合報導
宜蘭地檢署檢察官曾尚琳指揮宜蘭縣政府警察局、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局偵查第一大隊(第三隊),共同偵辦民國一一三年一月二十六日在宜蘭縣南澳鄉台九線蘇花公路邊坡之無名男屍命案,經五次偵訊聲押九人獲准
偵辦團隊先於二月二十二日持法院核發之搜索票及檢察官簽發之拘票,執行搜索並拘提以林姓為首之被告八人到案。
檢察官複訊後,認被告林OO、黃OO、李OO、楊OO、潘OO等五人分別涉犯刑法之遺棄屍體、傷害致死、加重私?拘禁致死罪嫌,犯罪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有湮滅證據、勾串共犯、證人及逃亡之虞,向法院聲請羈押禁見獲准,其餘被告三人交保候傳。
檢察官分析到案共犯之供述,勾稽卷證並調查事證,抽絲剝繭、鍥而不捨,相繼於二月二十三日及二十四日將共犯陳OO、余OO拘提到案,並向法院聲請羈押禁見獲准。再於三月八日將緝獲之共犯高OO向法院聲請羈押禁見獲准,並於三月二十六日依新事證,再次將二月二十二日已交保候傳之被告宋OO拘提到案,並向法院聲請羈押禁見獲准。
本件死者花蓮籍的姓男子,於一一二年十二月至桃園市某處求職工作後,因細故而與林姓被告等人發生爭執,便遭囚禁在桃園市某處,另於一一二年十二月至一一三年一月間,多次遭林姓被告等人毆打,並以餵食麵包蟲、貓大便、不讓死者進食等方式施以凌虐。嗣死者遭毆打致頭臉部擦挫傷及裂傷、四肢大面積擦挫傷致多量皮下軟組織出血、橫紋肌溶解症,於一月十八日至十九日間死亡後,遭林姓被告等人於一月二十日凌晨棄屍於宜蘭縣南澳鄉台九線一一九點六公里蘇花公路邊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