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及身障機構安置費 社會處調高補助

老人及身障機構安置費 社會處調高補助
減輕經濟負擔、提升照護品質 預計有265長者及1415身心障礙者受惠
依內政部戶政人口統計資料,一一三年一月止花蓮縣目前總人口達六十五歲以上長者佔比為百分之十九點八七,已高於全國平均數百分之十八點四三,又六十五歲以上低收、中低收入戶人數佔本縣六十五歲以上人口數達百分之二點五六,位列全國第二高,故縣府對於老人福利政策相當重視。


最高調至3萬元
鑒於近年來物價、人力及機構安置費用持續上漲,考量為協助低(中低)收入戶經濟弱勢長者媒合適切之安置機構,並參照機構收費標準支給合理之費用,花蓮縣政府社會處於一一三年一月一日起同步調整老人公費安置、老人及身心障礙者保護安置及身心障礙者日間照顧及住宿式照顧費用機構等三項補助費用標準,本縣老人公費安置一一二年養護型原補助每人每月安置費用為二萬二千元,一一三年度調高至二萬五千元;一一二年長期照護型個案且安置於長期照護機構或護理之家原補助每人每月安置費用為二萬七千元,一一三年度調高至三萬元。
老人及身心障礙者保護安置費用,自一一三年度起,養護型個案安置於養護型機構者提高安置費用自二萬一千元增加為二萬五千、長期照護型個案且安置於長期照護機構或護理之家者,安置費用提高自二萬七千元增加為三萬元)。
看護費用也微調
除安置費用調整外,保護安置期間個案看護費用原支給標準為每日最高二千元,經查,本縣醫療院所僱請看護費用全日型標準已調整為每日二千四百至二千八百元不等,為維護個案之住院照護權益,依據各醫療院所給付看護費收費標準,調整為核實支付。
身心障礙者日間照顧及住宿式照顧費用, 一一二年補助基準為每人每月二萬一千元,一一三年補助基準調整為每人每月二萬二千一百元;低收及中低收入戶之養護型個案且入住老人養護機構者,補助調高至每月二萬五千元,低收及中低收入戶之長期照護型個案且入住護理之家或住宿型長照機構者,補助調高至每月三萬元。
社會處表示,花蓮縣為老人及身心障礙者佔比較高之城市,縣長徐榛蔚重視每個族群的社會福利,在不壓縮其他福利資源的情況下,本次安置費用調整每月預計有二六五位長者及一四一五位身心障礙者受惠,盼能減輕個案、家屬經濟負擔及實質解決機構之照顧壓力,促進個案安置權益維護並提升照顧服務品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