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保障租賃雙方之相關權益,花蓮縣政府地政處提醒,內政部已於一一二年修正通過「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之部分規定,修法後,一般房東出租房屋用途為「住宅使用」時,與房客所簽訂之「住宅租賃契約書」應符合內政部公告的定型化契約規範,如經查獲房東所使用之租約不符合規定者,縣市政府主管機關將要求房東改正,逾期不改正者,應依消費者保護法相關規定處以罰鍰,因此,民眾於租屋簽約時,請務必選用內政部一○九年公告的「住宅租賃契約書」,以減少租屋糾紛。新版契約相關重點規範如下:
一、 明定房東向房客收取的電費額度,應區分為夏月(6月至9月)及非夏月,且所收取的額度都不能超過台電公司所定當月用電量最高級距的每度金額。
二、 房客如因疾病、意外而有長期療養的需要,經醫療機構出具6個月以上診斷證明者,可主張提前終止租約。
三、 房東於租賃期間不得任意調漲租金,亦不得限制房客遷入戶籍、申報租賃費用支出、負擔出租人應負擔之稅賦及限制房客申請租金補貼。
四、 房客於租賃期間不得擅自變更房屋用途為非住宅使用,並應妥善保管使用租賃住宅,轉租前應經房東同意並於轉租後三十日內通知出租人等。
地政處為加強推廣房東使用最新版本住宅租賃契約與房客簽約,於一一二年下半年分別於縣內北、中、南區及東華大學舉辦宣導座談會總計四場,宣導人次達一二五人,嗣後,將不定期派員至縣內書店、生活用品百貨及四大超商進行專案查核,以維護租屋市場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