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岳鳴∕報導
警政署表示,因應釋字 785 號解釋「健康權」意旨,且依據「公務員服務法」及「行政院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構)公務員服勤實施辦法」相關規定,由內政部訂定「警察機關輪班輪休人員勤休實施要點」為框架性規範,各警察機關一體適用,為兼顧治安需求及同仁健康,警政署與各警察機關秉責設法改善,持續廣蒐各機關意見滾動式檢討、策進。
根據勤休新制規定,除明訂每日法定工時 8 小時,超時服勤時數每日以 2 小時為度、必要時得延長至4 小時;每月超時服勤以 80小時或每3個月240小時為限,更換班次至少應有連續11小時休息,如有特殊情形應至少有連續8小時休息時間,並核實發給超勤加班費或相關補償措施,藉以改善超時工作情形。
勤休實施要點實施將近4個月,部分基層勤務執行機構的勤休方式確實獲得改善,大部分同仁亦肯定新制能獲得較以往充足的休息時間,且因陪伴家人時間增加,家庭關係更為和諧;惟囿於警察工作的特殊性,仍有少部分「責任制」的同仁如第一線正副所長、刑事人員或地方隨扈人員等,因治安與勤務需要,未能有適當合理補償,警政署將持續研修是類人員勤務方式,改善不足之處。
警政署重申,特殊勤務超勤加班時數會有特殊例外的核計方式,惟常態性的警察勤務運作,各警察機關仍應遵照勤休新制的規定覈實執行,並透明、公開的接受檢驗,正視、改善勤休的問題,嚴禁為美化書面資料,而犧牲員警權益。警政署強調,各警察機關應視轄區治安與特性,合理地規劃勤務或相互支援,避免警力浪費,絕不讓員警超時服勤做白工,領不到加班費;若同仁超時服勤被要求不能報領加班費,歡迎可向署長信箱反映,警政署會嚴正調查處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