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記者/綜合報導
(封面照片是李保歡法官)
上海市民鄭靜江,近日向台灣媒體揭發山西太原杏花嶺區人民法院法官李保歡及太原人民檢察院趙正斌檢察官,在承辦鄭靜江的房產紛紛時,涉嫌製造冤、假、錯案,害得鄭靜江在太原的一套住房,平白地變成他人的房產,鄭靜江除了在大陸到處鳴冤,也向台灣的媒體揭發投訴,期望大陸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偵辦懲處不法行為。
鄭靜江向山西太原杏花嶺區人民法院提出訴訟,被告是太原市房產管理局、第三人是山西東泰物業管理有限責任公司、鄭玉文。鄭靜江訴訟指出,1993 年他服務單位分配給他一套位於太原市杏花嶺區新建北路西42 棟1單元16號住房,當年他交了4799元,個人產擁有40%,1998年他的表妹即第三人鄭玉文的姑娘欲住此房,因當時他已調上海工作,故同意暫時讓其暫住。
1999年單位進行房改,他打電話叫表妹鄭玉文讓其先把房錢墊墊上。2010年他聽說該房全部要拆遷,於是他在2011年3月打電話給表妹讓其騰房,才知道該房早在1999年已落在劉樹珊(表妹鄭玉文母)名下,2011年3月下旬他去東泰公司查看詳情,有兩張單據,一張是他交的4799元,另一張是劉樹珊交的,因被告在辦理該房產權證進行審核時,存在嚴重過錯,侵犯了他的合法權利,請求法院撤銷被告為第三人頒發的房產證,并字第00411603號房屋所有權證。鄭靜江提出的證據包括宮傳連的證言、李廣清的證言、鄭靜江常住人口登記卡、鄭靜江戶籍證明、鄭靜江的離婚調解書。
該案由山西太原杏花嶺區人民法院主審法官李保歡在審理後,於2011年7月17日作出(2011)杏行初字第13號行政判決,「駁回鄭靜江的訴訟請求」。鄭靜江提出上訴後,太原市中級人民法院於2011年10 月20日作出(2011)并行終字第54 號行政半判決,駁回上訴。
關於山西太原杏花嶺區人民法院法官李保歡判決駁回的判決,鄭靜江指出問題說,第一、他在山西太原這一套住房,由於他調上海,在1999年由山西省東泰物業把他的房產篡改到他人名下。該房是1992 年建的,主要證據有兩張表,一是1992 年建的,一是1983 年建的,這是明顯的篡改,真正該房是1992 年建的。
第二、主審法官李保歡在本案中,完全不講法,作為一個法官,不以法辦案,枉法裁判,根本不講證據,在判決書上畫的道道都是李保歡編上去的,製造的假案。
第三、2019年8月9日,李保歡從山西太原來上海看我這個原告,來的目的是什麼,我這不知道。
第四、李保歡法官千里迢迢從太原到上海來看鄭靜江原告,鄭問李為什麼來看鄭靜江, 李保歡案件審錯又不做糾正,來的目的是什麼?只有李保歡自己知道。
本案判決後,鄭靜江去鄭州第四巡迴法庭申請再審,都被太原中院郭秀華法官攔在門口不叫進,這就是地方基層執法人員根本相互之間關係,什麼法治、公平、公正根本不講。
鄭靜江對於山西太原杏花嶺區人民法院的判決不服,再向太原市人民檢察院上訴,請求撤銷原判。鄭靜江主張,第一次購房款4799元是由鄭靜江繳納,劉樹珊、鄭玉文、東泰物業公司串通,將鄭靜江的房子改到劉樹珊名下,原審中,曾申請法院到東泰物業公司調取第一次購房款證據,原審主辦此案的李保歡法官索賄、枉法裁判,請求法撤銷原判;鄭靜江提出他與劉樹珊根本不在換房委託劉曄輝賣房的情況,鄭玉文、 東泰物業公司提出的換房、委託賣房的相關證據,沒有鄭靜江的簽字認可,是虛假的證據。
本案經太原市人民檢察院審理後,又被駁回,鄭靜江提出問題表示,第一、被告又拿出假證據來戲弄法律,明眼人一看都知道這是假證據。第二、鄭靜江人在上海,人事關係在上海,他們以鄭靜江的名義開這個證明,第三、換房、賣房的時間點都不對。第四太原市檢察院的趙正斌檢察官,跟他們一起造假,這就是一個檢察官的所作所為。
另外一案是上海勁力律師事務所,以鄭靜江為被告向上海市寶山區人民法院提出訴訟,主張鄭靜江應支付律師前往山西法院開庭,律師出差旅費包機票、住宿費、餐飲費、火車票退票費、汽車交通費共計 6365.50元。
訴訟中鄭靜江主張說,報銷出差旅費應該提出正規的報銷憑據,不是電腦下載的電子憑證,律師務所提出的證據不符規定,存在違規操作現象,例如,案件在一審時高永峰律師去太原二次,卻僅提供一張車票。
鄭靜江指派何友勝、高永峰律師在接受委託期間,沒有很好的履行代理人義務,在被告太原市房產管理局與案外人鄭玉文及山西東泰物業公司中主張權之訴,但是原告律師當時卻按照房屋買賣合同糾紛中應,主張侵權之訴,但是律師當時卻按照房屋買賣合同糾紛起訴,導致敗訴,不同意支付差旅費。
本案經寶山區人民法院判決,鄭靜江應支付律師差旅費5900.70元,鄭靜江對這判決表示,第一、2016 年他在上海又聘請了律師,問題是他花錢聘請的律師在為誰辯訴,真正的案情他們不講,所做的一切都是為對方(被告)。 第二、拿電腦下載的東西和登機卡來找他報銷,這報銷應是有報銷的票據,他們這是做假來騙我的錢。第三、這法官不懂麼,實際他們都懂,就是不以法律辦案,靠的是關係,辦的金錢案。
以上是鄭靜江對台灣媒體的投訴,並提出40頁的相關判決、證據影本佐證,主弭法官、檢察官枉法裁判。
(以下圖片是鄭靜江提出的部份重要證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