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縣議會召開第十九屆第十五次臨時會今天議員再次提到礦石稅之事,花蓮縣政府強調,將積極與縣議會雙向溝通協商,在這段期間,雙方對礦石稅自治條例溝通交流已日趨明朗,縣府及議會都有共識,以合法為優先,同為縣民創造最大福祉。
花蓮縣政府表示,花蓮縣礦石稅自治條例,自民國98年起實施,至105年依法重新訂定,當時縣議會由23位議員連署提案每公噸100元版本,最後經縣議會審議三讀通過每公噸70元版本,這是縣議會民主合議制做出徵收稅率決定,縣政府呈報財政部、內政部、行政院主計總處同意備查後實施,又經財政部會同經濟部及繳稅業者徵詢意見,一致同意後,獲立法院審議准予備查、開徵,完全是合法合規的自治條例。
有關引發疑慮的地方稅法通則第四條的稅率問題,法界人士明確指出,目前地方政府課徵特別稅,包括桃園市、宜蘭縣、苗栗縣等縣市,例如桃園市長鄭文燦任內,106年10月由每公噸10元調整30元,增加二倍,漲幅高達200%。宜蘭縣、苗栗縣也都漲幅超過30%,這是屬於地方制度法的權責,也符合地方稅法通則第三條法源,並且經由縣市議會審議、財政部經濟部備查同意的漲幅來課徵。
目前全國無論礦石、土石、營建土方等地方特別稅的自治條例,都是按照同樣法源訂定,並經財政部監督同意。因此,只有一家業者的訴訟、訴願案,不應成為地方自治條例受挫的原因。
至於部分議員憂心所謂「債留子孫」或是百億元退稅的説法,應是受個別業者提供錯誤訊息所誤導,就花蓮縣政府每年近十億元的稅收,福安礦業公司僅佔7%,其他業者都以自治條例規定來完成繳稅,尤其台泥張董事長一再重申,樂於為花蓮縣做地方建設與回饋。所以,依照稅捐稽徵法相關規定,不會有溯及既往的退稅疑慮。
一旦大法官會議針對財政部與法院見解不同,做出有利行政機關的解釋,那麼花蓮縣、桃園市、宜蘭縣、苗栗縣特別稅自治條例之漲幅問題,更能明確得到憲法的保障!
如果現在花蓮縣不能循慣例,按其他縣市比比皆是的自治條例來課徵,而要等到三年五年釋憲通過後才來課徵,那麼花蓮縣在這段空窗期間的損失將 高達30-50億元,所有礦石業者可以肆無忌憚地開採,也會造成社會福利及地方建設的重大損失。
為維護花蓮縣財政永續發展,花蓮縣政府誠摯呼籲福安礦業公司,應善盡社會企業責任,回饋花蓮建設。若不開徵礦石稅,才會真正造成債留子孫。依法課徵礦石稅,用於維護景觀生態、社福、教育、環保等相關政策,有效改善全縣財政體質,真正造福花蓮鄉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