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記者/綜合報導
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於(15)日宣布自即日起至同月28日止,提升臺北市、新北市COVID-19疫情警戒至第三級,司法院本於防疫優先原則,並維持公務必要服務,避免疫情進一步擴散,維護洽公民眾與同仁安全,自即日起至同月28日止,強化相關防疫措施,花蓮高分院轉達如下:
一、原則上暫緩開庭:自即日起至同月28日止,司法院及轄區位於臺北市、新北市之各級法院(包括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懲戒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智慧財產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除具時效性(如被告在押、宣示判決)、緊急性(如強制處分、證據保全事件)、必要性(其他認有即時處理必要)之案件,仍應開庭之外,暫緩開庭,其他在法院內、外所舉辦有院外人員參與之業務或活動,亦依上述原則辦理。其他審判及行政工作(如閱卷、撰寫判決書、聯合服務中心等)如常進行。
二、進入法院人員之管制:加強進入機關人流管制,進入法院之人員採實聯制,需填寫「健康聲明及實聯制登記表」,並應量測體溫、手部消毒、全程佩戴口罩。凡依法不得進入法院之人員,應向法院通報,以維護合法權益。
三、法院內空間之防疫措施:進行全面消毒,保持良好通風,清潔或更換中央空調濾網;桌面、椅子、扶手、隔板、按鈕、文具等,於使用前、後均進行清潔消毒,法院內人員應保持安全社交距離或設置隔板。
四、開庭之防疫措施:若因案件所需而例外開庭者,應盡量採用遠距訊問、延伸法庭、提示電子卷證等方式,並保持安全社交距離或設置隔板。
五、關閉非必要營業場域:法院內營業場所(如金融機構、郵局、便利商店、餐廳等)除提供維生、必要性服務及公務所需外,將暫停營業。
花蓮高分院依據司法院指示,在此期間內如當事人或其他訴訟關係人(如訴訟代理人、辯護人、告訴代理人、證人、鑑定人等)其住居所或事務所設於新北市、台北市者,於上開期間內法院已訂庭期,除具時效性(如被告在押、宣示判決)、緊急性(如強制處分、證據保全事件)或其他認有即時處理必要之案件外,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本於防疫優先原則,及避免人員流動,造成防疫防堵之困難,將彈性調整庭期,並以適當之方式通知當事人或其他訴訟關係人。如屬上述情形之當事人或其他訴訟關係人,亦請主動告知案件繫屬法院,避免遺漏。
司法院針對住、居所或事務所設於臺北市、新北市之當事人或其他訴訟關係人,於上述期間前往臺北市、新北市以外之各級法院出庭之防疫指引,補充說明如下:
一、為避免人員流動,造成疫情防堵之困難,就轄區未涵蓋臺北市、新北市之各級法院,於個別案件,如有居住於臺北市、新北市之當事人或其他訴訟關係人(如訴訟代理人、辯護人、告訴代理人、證人、鑑定人等),除具時效性、緊急性、必要性之案件外,應秉持防疫優先之原則,彈性調整庭期。如屬上述情形之當事人或其他訴訟關係人,亦請主動告知案件繫屬法院,避免遺漏。
二、司法院及所屬各級法院,不問轄區是否涵蓋臺北市、新北市,均將儘速於官網上公告改定或取消庭期事宜,並將以適當方式通知當事人或其他訴訟關係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