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罰守紀、廉能永續」宣導 展現廉能便民效率

本報記者/綜合報導

花蓮縣環保局配合縣府宣導廉政工作,日前(3/25)於環保局辦理「裁罰守紀、廉能永續」法紀課程及座談會,該活動由環保局主辦,邀請花蓮地檢署主任檢察官蔡勝浩講授「常見環保裁罰案例違失態樣」、「圖利與便民區別-裁量權」等課程,座談會由副局長王志惠主持,邀請政風處林木本處長及講師共同參與,當天參加人數超過120人,學員皆用心聆聽課程並提出多項問題在座談會討論,課程圓滿順利且學員對該交流座談表示高度肯定。

縣長徐榛蔚表示對於環保業務工作推動,是不遺餘力並秉持清廉施政,隨著民眾環保及公民意識高漲,本縣近年來公害陳情案件平均每年高達近千餘件,且有逐年增加之趨勢,環保稽查裁處業務涉及高度專業,稽查結果及罰鍰金額裁處,涉及廠商利益重大,各廠商皆想盡辦法透過各種管道得知稽查訊息,以規避責任,此時,若稽查人力素質不佳或有受外力不當干預,進而洩漏稽核訊息或將檢測結果偽造不實報告,都將嚴重影響稽查工作,倘民眾不滿機關處理結果,又恐衍生質疑或大規模陳抗活動,不利機關施政的廉能形象。

環保局長饒慶龍表示環保稽查是環境保護與維持的重要手段,稽查正確性及公正性與否,無處不彰顯花蓮縣政府對於環境治理的堅持與決心,惟所採取的管制措施、裁罰行為,乃至函送司法偵辦等公權力行使,不僅影響人民權益甚鉅,同時也是對於環境生態永續做把關。另外,公務員在執行業務時,若遇有民意代表關說,除應本於職權依法行政及廉潔自持外,也應於3 日內向機關政風單位辦理登錄,以確保行政程序透明化,以符合民眾期待,同時也提供公務員執行業務的基本保障。千萬不可因為無法拒絕請託關說壓力,而違反法律規定或正當程序,這樣不僅違法行政,更會成為圖利罪幫兇,受到法律的制裁!

蔡勝浩主任表示「圖利」與「便民」都是給予民眾便益及福利;但是前者行為,每每構成犯罪,致使公務員消極畏縮而不敢「積極任事」。透過「真實案例」、重大違失態樣的蒐集及研析,依據行政程序法、行政罰法、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環境保護機關處理公害污染陳情案件作業程序及相關環保法令(水污染防治法、空氣污染防制法、廢棄物清理法)等法令規定,只要公務員對法令及圖利罪有正確充足認識,並在內心常保衡量事理的一把尺,就能在法令規定範圍內,作出妥適的決策,不會逾越或濫用裁量權遭究責。

並特別說明行政罰法立法重點有4項:(一)揭示「處罰法定主義」、(二)明定機關與人民均得成為裁罰對象、(三)明定「從重處罰原則」與「一事不二罰原則」、(四)採「 微犯不舉之便宜主義 」等,讓公務員於執行職務時有所遵循。並所稱之行政罰,或稱為行政裁罰,專指行政秩序罰,係指人民違反行政法規上義務而應受之罰鍰、沒入或其他種類行政罰之裁罰性不利處分。例如:行政機關單純命相對人除去違法狀態或停止違法行為之行政處分,因未具備行政罰之裁罰性,故尚非屬裁罰性不利處分;反之, 必須「裁罰性」及「不利處分」同時具備者,始為行政罰。如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八條 所定「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排放廢(污)水,違反第七條第一項或第八條規定者,處新台幣六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罰鍰」,即屬之。讓與會者瞭解行政裁罰之法制概述及遵循「依法行政」是公務員首要原則,也是法治國家治理核心價值之一。

座談會有學員提出五案請教與會長官,包括「清潔隊員貪3.87元涉5年以上重罪,檢察官幫求情自首減刑,為何檢察官不依職權以「微罪不舉」裁量做出不起訴處分?」、「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之「圖利罪」與刑法第131條之「圖利罪」之區別?及委辦計畫人員觸犯「圖利罪」是以貪污治罪條例或刑法論處?」、「對向犯能否為圖利罪之共同正犯?非公務員以人情請託…等方法活動公務員不法圖利,是否即為共同正犯?」、「免費幫同事兒子清運事業廢棄物致清潔隊班長涉犯圖利罪又丟鐵飯碗,且圖利他人金額不高,可否免宣告褫奪公權得以續任公職?」、「地方政府環保局依據噪音管制法裁罰業者,遭上訴審法院判定裁罰處分牴觸信賴保護與比例原則,直接判決撤銷裁罰?」等,蔡主任及政風處長也給予完整的回應內容,王副局長也期許在座學員應遵守廉政規範並依法執行職務,有效提升環保稽查執行效能,增進人民對於環保施政的信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