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論/當預算尚未排審:誰在為人民把關,誰讓制度停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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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自治制度的核心,在於權力分際與相互制衡。行政機關負責政策規劃與預算編列,議會則代表民意進行審議與監督。兩者各司其職,才能確保公共資源依整體施政需要合理配置,而非淪為政治競逐的工具。然而,當制度運作出現偏差時,社會就必須提出質疑與反思。 

以目前花蓮縣115年度總預算的情況為例,預算至今尚未真正進入排審程序,卻對外宣稱是在「為人民把關」。這樣的說法固然動聽,但制度的運作不能只停留在政治口號,而必須回到事實與程序。既然總預算仍未正式排入審查,那麼社會就有必要冷靜地問幾個關鍵問題。 

第一,這究竟是在履行監督職責,還是透過程序性的權力操作,使制度運作陷入停滯?議會的審議權,本應是民主制度的重要防線,但若審議程序本身被長期擱置,監督就難以真正發生。當預算尚未進入實質審查,議會卻對外宣稱是在替人民把關,難免令人質疑:這究竟是監督,還是讓制度停滯的另一種方式? 

第二,是否出現議員或議長要求縣府在預算書中「下指導棋」,指示新增科目、子目甚至要求附加註明事項的情形?如果議會不僅審查預算,而是直接要求行政機關依其意見調整預算結構,那麼審議權就可能轉變為實質的編列權。預算科目與子目設定,原本應由行政機關依政策需求與財政規劃統一編製,若改由議員或議長指定加註,制度分工便會出現根本性的錯置。 

第三,若上述情形確實存在,那麼是否已涉及違反行政中立與財政紀律,甚至違反預算權限分際與相關法律規定?依據中華民國憲法所確立的憲政原則,行政機關負責政策形成與預算編製,民意機關則負責審議與監督。進一步而言,地方制度法 明確規定地方議會的職權為議決預算,而非編列預算;而 預算法 亦確立預算應由行政機關依施政計畫統一編製的制度精神。若議員直接要求新增預算科目、子目或加註,便可能逾越審議權限,干預行政編列權。 

從制度角度看,預算制度之所以如此嚴格區分權限,正是為了確保公共資源配置的整體性與專業性。行政機關在編列預算時,必須綜合考量政策優先順序、財政能力以及長期發展方向。如果預算科目與支出項目若可以被逐項政治加註或指定,行政規劃的整體性就會被破壞,公共財政也可能因此陷入碎片化的分配模式。 

更值得警惕的是,當預算審議逐漸演變為政治操作的場域,制度信任也會受到侵蝕。法國政治思想家 亞歷西斯·德·托克維爾在研究民主制度時曾指出,民主若缺乏制度規範與權力分際,極易滑向權力濫用。當監督者開始直接干預行政決策時,原本應該相互制衡的權力結構就會失去平衡。

地方自治的精神,並不在於誰掌握更多政治籌碼,而在於制度是否能夠穩定運作。議會當然有責任監督行政機關,但監督必須建立在程序正義之上,而不是透過程序停滯或權限越界來達成。唯有在既定制度框架下進行實質審議,監督才能真正發揮作用。 

預算是政府施政的藍圖,也是公共資源配置的核心工具。它不應成為任何人手中的棋盤,更不應被當作政治角力的工具。當社會開始討論「下指導棋」的問題時,其實真正需要守護的,是制度本身的法治界線。唯有守住行政編列、議會審議的基本分際,地方財政與民主治理才能維持應有的秩序與公信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