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 廖瑋庭/報導
為確保花蓮縣內廢棄物清運與處理作業符合法令規範,並提升縣民及事業機構對環境安全的保障,凡受託清除、處理「事業活動產生之一般性垃圾」者,於「事業廢棄物申報及管理資訊系統」申報廢棄物之產出、貯存及清理情形,應確實完成相關營運紀錄申報作業,以落實廢棄物流向管理。

縣長徐榛蔚表示,目前已輔導縣內共有89家業者依法取得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許可證,皆為合法可受託清運之業者。提醒民眾及事業單位可透過「清除處理機構服務管理資訊系統」查詢全國領有合格廢棄物清除或處理許可證之業者名單與聯絡方式,以確保委託對象合法無虞。
花蓮縣環境保護局指出,依據《廢棄物清理法》第28條規定,事業或個人應委託依法取得清除或處理許可之業者從事廢棄物清運處理作業。若違反規定,將依同法第52條處新臺幣6,000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及限期改善。若情節重大,亦可依同法第46條移送法辦,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最高新臺幣1,500萬元罰金,切勿以身試法。
環保局去(114)年針對縣轄違反廢棄物清理法規定之業者,查獲非法棄置廢棄物案件,已移送12件至檢警單位偵辦中。縣府將持續強化對廢棄物的監督與管理,確保廢棄物流向合法、透明可追溯,業者切勿心存僥倖,應依法申報並妥善處理廢棄物,才是企業應盡的責任與義務。
此外,也積極向環境部環境管理署爭取申請補助設置電子圍籬,如有外縣市疑似非法廢棄物運送至本縣,並經檢視異常時可即時進行掌控,立即啟動進行稽查作業,防止非法棄置行為。
環保局呼籲,無論是一般民眾或事業單位,當有廢棄物清運與處理需求時,皆應依《廢棄物清理法》規定,委託具備合法資格之清除或處理業者,並將廢棄物送往合法處理場所進行最終去化,切勿貪圖一時便利而誤觸法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