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太鞍溪災民陳情  提五訴求  花蓮縣政府依法 推重建推動委員會

馬太鞍溪災民陳情    提五訴求   花蓮縣政府依法   推重建推動委員會缩略图

記者 劉政/報導

馬太鞍溪災區民眾今(11)日前往花蓮縣議會陳情,並提出五項訴求:明年度總預算編列馬太鞍溪災後重建項目、立即成立重建委員會、解決排水問題、偕中央定期舉辦重建說明會、縣府重建中心即時掌握鄉親需求並給予協助。縣府由副縣長顏新章代表接待,強調縣府為災區爭取最大權益,並與中央、公所分工推動各項重建工作,積極協助災區恢復正常生活的決心。

花蓮縣政府表示,為了順利推動重建工作,凝聚各單位重建工作共識,花蓮縣政府採納陳情意見,依據《災防法》第38條「各級政府得由各機關派人組成任務編組的重建推動委員會」規定,成立「花蓮縣重建推動委員會」,縣府也將邀請各級政府包含中央各部會以及鄉鎮公所共同籌組,細節會在確定後進一步對外說明。

副縣長顏新章接受陳情時強調,縣府絕對爭取災區最大權益,依法編列各項經費。縣府也再次澄清,馬太鞍溪堰塞湖災害發生的時間與明年總預算送出議會審議的日期重疊,未能及時增編列。所謂無論「退回」、「重編」、「重新檢討增列」等都是沒有法源依據,中央主計總處也發過解釋令函,依《地方制度法》議會可以審議,但不得要求重編增加,增列。

但縣府也強調,年度總預算的計畫經費在符合計畫下,可以優先用於災區重建。依據《災防法》第37條規定,有匡列各級政府從交通、水利、教育、到文化古蹟各項重建工作,這些重建工作縣府已開始進行,除災害準備金外且可依《預算法》第63條,縣府總預算「依法流用」優先用於災區重建。且按過去重大災害案例,縣府依《預算法》第79條,依法也規劃提追加減預算,縣府再次重申沒有拒絕編列災區預算,所以再次建議盡快依法審議討論。

縣府再次提醒,縣府每年均依法編列災害準備金,以因應各鄉鎮重大災害,已114年為例,災害準備金動支9億945萬餘元,其中近7億元用於光復馬太鞍溪災區;依《地方制度法》及相關規定,在總預算尚未審議通過前,災害準備金與預備金均不得動支。盼縣議會回歸法律程序,儘速完成115年度總預算審議,以免延誤災後重建進度,影響受災鄉親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