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災難發生後的復原關鍵時刻,社會各界展現同理與善意,紛紛伸出援手,捐款捐物幫助災民重建生活,這是台灣最溫暖的一面。然而,就在0403花蓮震災後重建進行如火如荼之際,民進黨新境界智庫副董事長、和碩聯合科技董事長童子賢先生,卻迎合罷免團體的場合公開表示:「我們公司加了我個人,捐了七千多萬元」,並質疑花蓮縣政府「收割賑災捐款七千萬」,不僅在輿論上造成巨大波瀾,也對花蓮縣政府形象構成重大損害,更是對災民與整個社會救災機制的踐踏。

對此,花蓮縣長徐榛蔚昨天(23日)立即表達嚴正駁斥,明確指出該說法與事實完全不符,並要求童子賢先生在24小時內提出證據、公開道歉,否則將啟動法律程序,依法捍衛政府機關名譽與行政公信力。

花蓮縣政府所提出的澄清資料顯示,從目前查證結果來看,0403震災與0918震災並無和碩或童子賢個人所稱的七千萬元捐款記錄。和碩在0206震災曾有500萬元捐款,但與童先生所稱的七千萬捐款相去甚遠。若童子賢真如所說已完成捐款,理應能提供明確捐贈紀錄;若無,則其言論將可能構成「虛構不實事實」誹謗罪,甚至涉嫌以虛假捐款名義達到節稅、逃稅目的,涉及《刑法》誹謗罪、《稅捐稽徵法》與《公益勸募條例》等法規違反,嚴重者更可能牽涉到逃漏稅罪行。
一、虛構不實,恐涉刑法誹謗罪
根據《中華民國刑法》第310條規定:「意圖散布於眾,而對於他人為加毀損名譽之文字、圖畫或言語之陳述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童子賢身為政商界知名人士,其公開言論具高度傳播影響力,一言一行都易引發媒體大量報導,其所提出「縣府統一收割七千萬捐款」等語,對花蓮縣政府聲譽造成直接損害,如不能舉證具體金流紀錄與實際分配情形,恐已構成對公務機關的公開毀謗。
更嚴重的是,其身分不僅是企業家,更是綠營智庫副董事長,此一政治色彩濃厚的言論,極易被解讀為蓄意政治操作,藉著捐款議題引導對地方政府的負面觀感,構成「意圖使人不當降低對公部門之信賴」,除非能提出具體證據,否則誹謗之嫌難以迴避。
二、假捐款之名,真逃漏稅之嫌?
假設童子賢真如所言,個人與公司共捐出七千萬,但並未依照規定程序進行揭露與入帳,那麼此舉即可能構成虛報捐款金額以規避所得稅責任。依據《所得稅法》第17條規定,企業與個人皆可依法申報捐贈支出,並於課稅所得中列為扣除項目。但前提是:捐款必須確實完成並有憑證可查。若無實際捐贈金流,卻意圖以空頭宣稱之捐款減免稅負,則涉及違反《稅捐稽徵法》第41條之規定:「納稅義務人有隱匿、虛報等行為,致逃漏稅捐者,除補稅外,並應加徵應納稅額之二倍以下之罰鍰;情節重大者,移送法院處罰。」
此外,根據《公益勸募條例》第21條,未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擅自對外進行勸募或以名目模糊方式進行假性捐贈行為;若企業以假捐款名義進行形象包裝,甚至操弄股東觀感以提升股價,已嚴重違反公益與誠信原則,亦有違消保法與公司法的揭露義務,值得主管機關與證交單位主動介入調查。
三、公共信賴的崩壞,檢調應主動介入
正值罷免行動如火如茶展開,童子賢此番言論,不僅僅是個人言語失當,侵害公民罷團的正當性,同時暴露民進黨主動罷免的野心,更造成整體社會對「捐款制度」與「災後重建誠信機制」的信任瓦解。在一個災後社會急需共識與團結的時刻,此類不實指控不但造成地方與中央資源協調的阻礙,也使數百個善心捐贈單位與善心民眾陷入質疑與混亂。

如果任由此類言論不經查證即於媒體傳播擴散,將開啟惡劣示範,導致企業「虛假捐贈」成為節稅避責手段,甚至變相操弄政治議題,干擾公務運作。對此,檢調機關應主動依《刑事訴訟法》第228條啟動偵查程序,釐清是否涉及誹謗、虛構財務資料與逃稅等情事,避免此案演變為政治遮羞布或稅務漏洞。
四、地方政府應強化法務應對與名譽捍衛
花蓮縣政府在此次危機中的處置態度堅定,尤其縣長徐榛蔚明確指出「24小時內道歉、否則提告」的強勢態度,展現地方政府對自身名譽與行政中立的重視。更重要的是,縣府並未封殺不同意見,而是公開列舉捐款明細、操作程序、民間案例等,客觀、具體、透明,無疑對其他地方政府處理爭議事件提供具體示範。
在現今媒體與網路充斥快速與斷章言論的時代,地方政府唯有透過法務單位加強對錯假訊息的即時反駁、採取法律程序釐清真偽,才能有效防止外部操弄對民意與行政信譽造成長遠傷害。
結論:不能讓「謠言免責」成為社會常態
童子賢先生若真心關懷花蓮災後重建,應以具體行動表現,或以證據支持其指控;倘若僅憑片語隻字即對地方政府提出「統一分配」、「收割捐款」等指控,不但不負責任,更是對災民與整個社會救災機制的踐踏。
若企業或個人假捐款者,當依法究辦;虛構事實者,更應受到公正審判。不能讓「謠言免責」、「名人免責」成為這個社會的潛規則,否則終將傷害的是整體社會的誠信根基。